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1991年12月5日)
1992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56.4万多人,毕业研究生2.6万多人,国家计划内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近6万人。对1992年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分配,前一阶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了地方、部委和高等学校的意见。大家认为毕业生分配工作形势虽有好转,但总的说,仍不可掉以轻心。因此,对1992年毕业生分配工作,仍需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力求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为此,1992年毕业生分配继续贯彻执行近两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方向,稳定现行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分配办法,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已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凡是取得毕业资格,服从国家需要,国家都给予安排工作。属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按计划分配;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国家教委等二委三部《关于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0]010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二、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公费毕业生不能到社会上自找工作单位。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一律分配回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地区工作。毕业生在选择工作志愿时,要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事业为重,树立艰苦创业的思想,到基层去,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成长之路。
三、毕业生的分配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等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择优分配的原则。
四、各地方、有关部委和高等学校在计划安排上,要继续向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农林、水利、军工等部门和行业倾斜,优先向国营大中型企业输送毕业生,解决国家的重点科研、教学单位急需人才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和安排相应的本专科毕业生到需要人才的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乡镇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毕业研究生应在招生时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分配工作。关于应届毕业生进入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工作的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归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