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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
事务所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12月19日 司律通字[199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鉴于目前我国律师事业还处于创建阶段,国家税务局在与司法部联合调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律师事务所目前面临的困难,为发展律师事业,支持律师体制改革,以增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后劲,决定在1993年底前免征律师事务所的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税务部门对律师事业的理解和支持。现将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免征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从今年起,免征的所得税额,必须全额用于律师培训、购置交通及通讯设备、解决办公用房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投入,严禁挪作它用。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基金比例不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所属各级司法厅政机关应当根据《通知》精神,加强对上述款项使用的监督。不得借此增收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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