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对《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挂年管理的通知》一文的补充规定
((92)技条字020号)
院属各单位:
我局于1985年发出的(85)科技条字第055号文《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详见中国科学院技术条件局编辑的《技术条件法规选编》第一辑83页),对我院机动车辆的调出审批等有关事项作了统一的规定,现根据全面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23号文,关于印发《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报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对(85)科技条字第055号文第二条关于办理调出手续的规定,作如下补充。
凡经院技术条件局审核同意调出的控购车辆,须经车辆监督理部门鉴定确认其它单位可以继续使用的,由调出单位报控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再由调入单位(包括院内调入单位)到控购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双方均取得控购批件后,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未经控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办理调出调入手续。车辆调出两年内,调出单位无特殊理由不能再补购新车。
上述补充规定请院属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