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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转发珠海市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对于获得一等奖、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除发给奖金外,另给予以下奖励:
  获一等奖的,奖给一厅两房的住房一套(按省规定的装修标准,下同;建筑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下);
  获特等奖的,奖给一厅三房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国产小汽车一辆(价值二十万元以下)。奖励住房同时发给房屋产权证书(获奖前组织安排的住房不受影响)。
  获奖者不要住房或小汽车的,可按房屋建筑造价和小汽车牌价发给现金。
  第十三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百分之五十发给首席完成者,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班子会同首席完成者主持分配。所得奖金均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获奖的首席有功人员,除由组织上正式调离者外,原则上要在受益单位继续供职。
  第十五条 获奖的有功人员,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获奖的首席有功人员及获一等奖、特等奖的主要骨干,若本人户口不在本市而愿意迁入者,准其在本市入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城市户口管理规定的,经批准可随迁入户。有特殊情况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具体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公安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获二等奖以上的首席有功人员,如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应为其配备助手,添置必要的实验设备,并提供工作方便。
  (三)首席获奖人员在获奖当年,享受一次省内公费疗养(十五至二十天),疗养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四)该项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需要,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奖金来源。
  (一)设立市科技奖励基金会,作为市科技进步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基金来源:(1)市财政每年拨款一万元;(2)接受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的捐赠。奖励基金由市财政设立专帐掌管。
  (二)由该奖励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的企业中提取。
  第十七条 争议及解决办法。
  (一)凡是对项目的奖励享受权及有功人员有争议的,一律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市评审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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