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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转发珠海市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由项目的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珠海市推动科技进步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评审会评审。
  (二)申报者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申请表;
  2.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片;
  3.有关部门检测、验收或鉴定报告;
  4.用户意见书;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早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编写格式和编写说明,认真撰写有关材料,办理必要的手续以及备齐全部附件;在申报期限内,有义务就需要说明的实质性问题作出答复;不得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和对评选结果进行争辩。
  (四)申报前对项目及其有关人员如有争议,须在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申报奖励。
  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申报者的奖励要求。
  第十条 评审机构。
  (一)成立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为主任的、市属有关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珠海市推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并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市科委)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市评审会的日常工作。
  (二)评审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评审的具体办法与实施细则,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评审情况;
  2.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经济审核组和专业技术评审组,分别负责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和技术审核工作;
  3.决定是否受理申报者的奖励要求以及负责对评奖项目的最后确定;
  4.代表市政府对有功人员进行授奖;
  5.负责授奖经费的筹措,检查督促对有功人员奖励政策的兑现。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市评审会接到奖励申请后,组织并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技术水平,并提出应否获奖及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送市评审会。经市评审会复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评审的委员必须占全体评委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经占全体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定为拟奖项目。
  (二)经评定的拟奖项目,由市评审会在《珠海特区报》上公布,一个月内若无人提出异议,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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