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代理行往来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代理行往来办法》的通知
(1991年5月21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代理行往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并遵照执行。
  现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在总行统一境外帐户管理前少数分行已经开立的帐户,应根据本规定和总行有关要求,逐步减少使用,直至撤销。在未撤销前,应加强管理。
  2.关于帐户管理的其它问题,如付款报头寸,往来查询、对帐等问题,已在其它制度中有规定,本办法不再重述。

  附件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外汇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调度的方针,方便我行与境外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根据我行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境外帐户是指我行在国外银行、港澳地区银行以及在上述银行的我国境内分行开立的各外汇币种帐户。
  第二条 境外帐户由总行统一开立,集中管理,供各分行使用。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开立任何种类的境外帐户。
  第三条 总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开户条件优惠、对我友好的代理行开立可兑换的国际通用货币帐户。
  第四条 开立境外帐户,由总行对外联系,签定帐户协议,办理开户手续并通知有关分行使用。
  第五条 分行要求开立分帐户需报请总行批准,并由总行对外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 总行负责帐户管理,考核帐户行服务情况,审核费用、利息,负责往来查询和帐户资金头寸的管理和经营。
  第七条 关闭或停用某帐户时,由总行通知有关分行,限期查清未达帐项,并将其资金余额拨至总行指定的帐户。

第二章 帐户的分类

  第八条 我行境外帐户分为A、B、C、D四类。
  A类为主要往来帐户
  B类为一般往来帐户
  C类为专门用途帐户
  D类为分帐户
  第九条 A类帐户为我行主要外汇往来清算帐户,是我行在某外汇币种发行国金融中心的清算银行开立的该币种往来帐户。根据我行目前业务发展需要,各外汇币种一般只设一个A类帐户,一般选择信誉高、服务好的国际性大银行作帐户行。
  A类帐户的主要用途:
  1.索汇。信用证项下,委托收款项下索汇,以及非帐户行的代理行委托我行付款的资金头寸,均应划入我相应币种的A类帐户。
  2.银行间的资金头寸调拨(即以某外国银行为最终受益人的付款),以及客户汇款中的划拨头寸一般均通过A类帐户划拨。
  3.转汇。办理客户汇款时,受益人开户行非我代理行需转汇时,一般通过A类帐户转汇。
  4.分行将某币种外汇资金调入总行,或从总行调回当地中行,均应通过总行相应币利的A类帐户。
  5.作为一般往来帐户(B类)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