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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行基建贷款计收利息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2.根据“帐户调整表”,将上年结转的贷款利额、日数、积数、贷款指标、发放贷款累计记入新帐页。在新帐页帐首填明“挂帐收息贷款户”。当年收回的贷款按原实际收回日期逐笔记入新帐页,并结计日数、积数等有关栏。
  四、结计利息的处理
  各行按规定于九月二十一日计收“建行基建贷款”利息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一)实际收到利息的处理
  1.从“建行基建贷款”帐户扣收时
  付:建行基建贷款  ××单位非挂帐收息贷款户
  收:营业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2.借款单位以自有资金付息时
  付:××存款  ××单位存款户
  收:营业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二)虚收挂帐利息的处理
  付: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单位利息户
  收:待转营业收入    待转建贷收入户
  为了维护指标管理的严肃性,从贷款本金户实收利息不得超过贷款计划指标。
  计收利息时,对贷款指标不足扣收部分,应与借款单位联系,用其他资金坟息。
  暂时无法付息的转入“608应收贷款利息”科目,俟单位有贷款指标时,先扣付利息。
  五、在文件下达前,如有的经办行在今年已按季结计了利息的,在办理贷款帐户分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上年结转余额和本年归还贷款额以及日数、积数按上述“三”(二)的“1”的办法分帐,但其积数均应按结息日的次日起至分帐之日止的天数计算。
  (二)在结息后如有归还贷款的,应将该项归还贷款额以及日数、积数按上述方法分帐,但其积数应按收回贷日至分帐之日止的天数计算。
  (三)分帐以前对今年新发放贷款已按虚收挂帐结计了利息的,应通知借款单位按新规定付息。在收到利息时,应同时冲减虚收挂帐利息,会计分录:
  付:待转营业收入  待转建贷收入户
  收: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单位利息户
  付:建行基建贷款  ××单位存款户
  收:营业外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借款单位暂时不能付息时,应填制凭证将该项挂帐利息转入“608应收贷款利息”科目,按规定加收复患。会计分录:
  付:应收贷款利息  ××单位利息户
  收: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单位利息户
  这次变动“建行基建贷款”结息方法,帐务处理比较复杂,各级行一定要重视,做过细的工作。要结合本行“建贷”帐户开立情况,抓紧在规定结息期前,逐户做好分帐工作,以保证结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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