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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行基建贷款计收利息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行基建贷款
计收利息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6月6日 建总函字[91]第203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银发[1991]88号《关于基本建设新建项目建设期银行贷款计收利息问题的通知》(建总函字(91)第140号文转发)规定,从1991年起,各银行利用信贷资金新发放的基建贷款,包括一般基本建设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贷款,除特批项目外,一律按年计收息,不再挂帐。1990年以前发放的尚未收回的银行基建贷款,目前用于尚在建设中的基建项目,其贷款利息的结息办法,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做好“建行基建贷款”计息工作,保证结息的准确性,现将有关“建行基建贷款”帐户结息处理方法明确如下,请即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一、分设帐户。在“402建行基建贷款”科目下,分设“挂帐收息贷款户”和“非挂帐收息贷款户”。前者核算1990年底以前发放的按规定实行虚收挂帐的贷款;后者核算从1991年起新发放的以及虽在1990年以前发放,但按规定不属于挂帐收息的贷款。
  二、1990年底以前按规定不属于挂帐收息的贷款不必会帐,仍在原帐页继续记载,在帐首注明“非挂帐收息贷款户”。
  三、1990年以前按规定实行挂帐收息的,分帐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凡上年结转后在1991年未发放新贷款的,在原帐页帐首注明“挂帐收息贷款户”,继续记载。
  (二)凡上年结转后1991年又继续发放了新贷款的处理方法:
  1.将原帐页作为“非挂帐收息贷款户”继续记载,但应在帐首注明“非挂帐收息贷款户”,并根据有关明细帐计算编制“帐户调整表”(见附式),氢在调整有关帐目。
  ①将“上年结转”贷款科额在原帐页上以付方红字冲转,并结减贷款科额和贷款指标累计。1991年有收回贷款的,应同时按本年收回贷款额,即以红字在收方冲转贷款余额,并结减收回贷款累计。
  ②日数和积数的调整:1991年未发生收回贷款的,以红字冲转自上年9月21日至办理分帐之日止的(算头不算尾,下同)上年结转贷款额的累计日数和累计积数(上年结转贷款科额×累计日数),以红字记入日数和积数栏。1991年有收回贷款的,还要冲转在1991年收回贷款额的实际天数(自收回贷款之日至办理分帐之日止),并农笔结计累计数(实际收回贷款额×该累计日数),以蓝字记入积数和日数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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