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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通知
(1991年8月29日 水农水[19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司法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流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水土保持法》是我国又一部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该法的公布,对于进一步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宣传贯彻好《水土保持法》,增强全民族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现将有关宣传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是全社会的一件大事,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不仅与山丘区有关,与平原也有关,不仅与农村有关,与城镇安危也密切相关。因此,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二、宣传《水土保持法》,既要全面宣讲其精神实质地基本内容,又要结合当地实际有所侧重。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侧重宣传水土流失危害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政策、技术与措施;在水土流失轻微、植被较好的地区,要着重宣传预防保护的政策、措施和造成水土流失的后果;工矿开发建设区,应着重宣传水土流失对国民经济、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对开发建设者自身的影响,宣传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破坏水土保持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总之,要密切联系实际,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各地还可利用近几年来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和《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的典型实例来宣传《水土保持法》,以扩大影响,增强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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