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干警因私出境的批复
(1991年9月6日 司发函[1991]3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政治处八月三日电报收悉。经研究,现就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因私出境问题批复如下:
一、司法行政系统的干警因私出境,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负责管理重要知密犯、“两乱”犯、“两非”犯、“两案”犯及重要反革命犯的劳改工作干警,不准因私出境。已脱离上述工作岗位但脱离时间不满五年的干警因私出境,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请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