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能否直接对企业发放贷款的复函
(银复[1991]428号)
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你行琼银[1991]贷字第1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先后开办了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等以企业为直接发放对象的政策性专项贷款。为了管好用好这些贷款,人民银行在审查项目时,主要采取由人民银行审查定项和委托专业银行审查定项两种办法。在贷款的发放方式上,一是采取人民银行经办行委托专业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另一种方式是由人民银行经办行与借款企业直接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立贷款户,由人民银行直接发放贷款。你行向海南侨汇外贸物资供应总公司直接发放的2300万元贷款属于第二种发放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这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存在。
总行认为,在一些地区,人民银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身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直接发放一部分政策性专项贷款,对减少贷款风险,保证国家信贷资产的安全和保证专款专用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