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取得的黄金(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存款利息,应做增加黄金(白银)地质勘查基金风险金处理, 不得挂帐或作为收益进行分配。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储量承包结算和编报财务决算。黄金储量承包结算表式及有关 具体规定由国家黄金管理局另行布置。
十三、白银地质勘查基金的财务决算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编报。凡是1991年11月底以前已经 提交储量报告,并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及年度中间已经总行正式批准结算的项目,其支出列入地 质勘探财务决算予以核销;凡是1991年11月底以前已经提交储量报告但未获审批的项目及未完地质项目 ,其支出一律暂列“地质勘查基金支出”,待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批准后,再办理结算和列决核销。
白银储量承包财务结算表式及有关具体规定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另行布置。
十四、各部门、单位及各级建设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对各种 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乱摊派、乱挤成本、截流收入,滥发钱物,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将预算内资金转 作预算外资金,擅自购买控购商品以及预算外收支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反映,检查出的违纪 金额中应上缴财政的部分要及时上缴。
十五、各级建设银行要积极配合地质勘探单位,搞好对帐和决算编审工作,及时进行审查签证,对审查中 发现的问题应按现行政策,制度规定就地协商解决,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办行应在签注意见时加以说明, 并将意见分别报总分行,供审批决算时参考。
十六、1991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下发。
十七、各部门上报的地质勘探单位财务决算,应于1992年3月底以前报建设银行总行一式两份,同时 抄送财政部,地质勘查基金财务决算,应于1992年2月底以前报建设银行总行。
十八、从1991年起,总行将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地质勘探财务决算进行评比,对报送及时、数字准确 、报表完整、勾稽关系清楚、财务情况说明(提纲附后)、分析较好的决算编报单位予以表扬。希望各部门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编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