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质其他支出”项下“其他”科目列支内容,除本规定增列的内容以外,均应按《中央级地质勘探 财务管理补充规定、限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十、按照建设银行总行、财政部(88)建总投字264号文《
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建设银行经办行签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建设银行总行(商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未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规定程序报批,决算中一律不得自行冲减固定资金。
十一、地质勘探单位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经办行审查签证后,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财务决算 中报批。其中,属于流动资金净损失部分,扣除保险赔偿款以及废物、料的残值后的净损失,列入“地质其他 支出”项下“其他”明细科目中;属于固定资产损失部分,其净值冲减固定基金,收回的残值增加更新收造基金。
支援灾区发生的捐赠,一律由自有资金开支;
十二、黄金地质勘查基金财务决算由国家黄金管理局负责编报。今年国家黄金管理局与各有关部门、省黄金公司(局)进行黄金储量承包结算的项目,规定为1991年11月底以前已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正式批准了储量报告的合同项目。1991年11月底以前已经提交但尚未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批准储量报告的合同项目,待批准后随时予以结算。财务决算中,凡是已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批准了储量报告的项目,按实际支出列决核销;未完地质项目或已完但储量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其支出暂列“地质勘查基金支出”,待其储量报告经储委 和有权部门批准后再冲减“地质勘查基金拨款”。
根据国家规定,“八五”期间国家对黄金针质工作实行预算内地勘费和黄金勘查基金分段负责的管理办法 ,即:预算内黄金地质工作只进行到普查阶段,后续阶段由国家黄金管理局对地方实行储量计价承包。为确保 国家宏观计划的顺利完成,各单位用预算内地勘费从事的黄金地质工作只能进行到普查阶段。凡实际工作已经 超过普查阶段的预算内黄金地质项目,在向国家黄金局进行储量承包财务结算时,必须扣除详查、勘探阶段中 预算内地勘费投入部分。已经发生的重复结算资金,应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七五’期间各部门、管理机构取得的黄金(白银)地质勘基金拨款余额,扣除应在“八五”期间提交承包储量和科研报告项目余额,其余部分统一转作“地质勘查基金风险金”。
“八五”期间,各储量承包单位承包黄金(白银)储量任务,取得的承包价款及支出,未结算部分,分别 在“地质勘查基金拨款”和“地质勘查基金支出”科目中核算。对于用地质勘查基金风险金进行的未完非储量承包项目,应在“地质勘查基金支出”科目中设置“非储量承包项目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凡是已列入社会地质工作收入及支出科目的,决算中应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