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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1年度外汇会计决算的通知

  (六)由于财政部对外汇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预提利息没有明确规定,今年暂不预提,待财政部统一规定后,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办理年终决算
  (一)做好年终对帐鉴证工作
  年度终了12月31日,各行应做好与总行、境外有关帐户行,国内开有往来帐户的中国银行和其它金融同业,以及单位存贷款帐户的对帐鉴证工作。
  各行12月31日的有关帐户余额,必须与总行、境内外帐户行的余额核对相符;与单位存贷款帐户余额核对相符。总行将于12月31日向各行发出年终决算对帐单一式两联,请各行认真核对并于1月15日以前签回总行一联,同时做好与存贷款单位的年终决算对帐鉴证工作。如有资金在途,按规定的决算整理期内处理有关科目的未达帐项。
  (二)自营套汇和外汇买卖余额的年终处理
  1.“自营套汇”科目,是根据资金调拨需要,通过境外代理行进行大额套汇业务为简化核算手续而设置的专用科目。按规定于12月31日营业终了后,将“自营套汇”科目余额,自制转帐凭证,不通过人民币买卖,直接转入“外汇买卖”科目项下的代客外汇买卖帐户。
  2.外汇买卖余额年终处理
  (1)各行按规定在年度终了12月31日,将属于“外汇买卖”科目项下的结汇户余额全额结汇移存,发生的人民币差额转入“营业收入”科目的外汇买卖收益帐户。
  (2)年度终了12月31日,将属于“外汇买卖”科目项下的兑换户的人民币余额,转入“营业收入”科目的外汇买卖收益户或“营业支出”科目的外汇买卖损失户,外币余额结转下年。
  (3)对“外汇买卖”科目项下的代客外汇买卖户余额的年终处理:12月31日,将此户的人民币余额对转结平,外币余额结转下年。
  (三)年终损益帐户的结转和上年损益的处理
  各行在12月31日营业终了后,按规定对当年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分别币种编制科目余额对照表,并将轧差后的余额自制转帐凭证转入新年度“上年损益”科目。再将新年度帐户各币种的上年损益,于1月1日用年终决算日外汇牌价的中旬价折算成美元,通过会计分录自制转帐凭证转入美元的上年损益帐户。
  各行1991年度当年实现的外汇利润,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全部上缴总行集中向国家办理结汇。具体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帐会处依据综合计划处提供审批的外汇财务决算通知,将各分行应上缴的外汇利润金额,直接从各分行存放的总行资金美元的活期帐户划转到总行营业部帐户,同时以借贷记报单通知各分行和总行营业部。年终损益上划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届时各行在总行的美元活期帐户余额,必须留有足够的头寸,否则将按透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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