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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驻中科院审计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审计工作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及要求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判断;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依据;处理意见和建议。所列审计事项必须附有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查证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在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草拟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会议审定后,必须与被审计单位全面地交换审计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审计组全体成员均应参加。交换的内容应包括: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基本评价;审计事项的基本事实及性质,审计事项定性的依据,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工作总结,必要时应写出审计案例。

第四章 审计事项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审计查实的全部审计事项、处理意见和建议。均应以审计工作底稿形式,向审计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向审计会议作项目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由局审计会议作出。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报告的审计事项,凡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足或有重大遗漏的,应责成审计组进一步核实或补充审查、取证。审计定性不准,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适当的,应责成审计组重新讨论。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承办的审计事项,以报告形式向审计会议全面报告,审计报告要求:报告的内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数字准确,情况真实,证据确凿;报告的观点必须清楚,结构完整,文字表述简明扼要;报告的定性和建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内容: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概况;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对审计事项的初步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处理意见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第五章 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凡属审计局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由审计会议作出并由局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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