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要搜集必要的审计证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写出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审计组如实整理审计报告,经审计组所在处负责人审查、复核后,由审计会议审定。审计组以此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的意见,审计组草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由局审计会议作出,局长签发。
第十一条 《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由各业务处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十五日内向审计署提出复审。
第十三条 审计(诵查)项目结束后,按“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由审计组按照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期间,全体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被审单位的机密和审计局内部的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在对年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审计局以工作总结形式向审计署及院领导全面报告。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本局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遵循的原则审计工作方针、重点、要求;国家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计工作的长远规划;适当留有余地。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程序
(一)由局务会议确定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重点,提出计划编制设想。
(二)各处室根据局务会议精神,编制本处室年度工作计划。
(三)综合处负责审计计划的汇总、平衡,并草拟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草案。
(四)审计计划草案,经局务会议审定后,上报审计署、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