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驻中科院审计局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审计工作准则》的通知
([91]审字031号)
院属各单位:
为使我院的审计工作进一步做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结合两年来的审计工作实践,制定《中国科学院审计工作准则》,从即日起试行。
科学院内审人员可参照执行。
审计署驻中科院审计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
中国科学院审计工作准则
第一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条 审计署驻中国科学院审计局依法独立对审计署划定的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条 审计局的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署同意后,按计划执行。
第三条 实施项目审计,以审计组为单位,拟定审计(调查)项目计划。
第四条 提前一个半月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审计通知》由审计组拟稿,经审计组所在业务处负责人审核,局长签发。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查报告,审计组应对其认真研究。
第六条 审计组进点后,首先应向被审计单位介绍审计目的和程序。
第七条 审计时应按照审计目标和范围、重点,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初查情况,审计组可以补充、修改原审计(调查)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