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从3月1日起一律使用
新版银行汇票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工银发[1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来,北京、上海、河北、深圳、广州等市所辖行处已连续发现几起伪造、涂改的银行汇票事件。涂改的银行汇票一般是利用现金换开小金额的汇票后涂改为大金额,其主要特征是:汇票大写金额处纸薄且水印线不清晰,压数的小写金额高位数较模糊、压痕线不清晰且手感不明显;伪造的银行汇票可从汇票的印刷质量、纸质及莹光油墨的亮度、小写金额压痕、钢印等处看出不同。对上述汇票,各行应注意防范。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汇票的管理,总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1992年3月1日起,各行处一律使用新版(即水印纸)银行汇票。3月1日后如再签发旧版银行汇票,各行一律不得受理和解付,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签发行承担。
各分行要匡算汇票使用量,做好启用新版银行汇票的准备工作,对于3月1日后仍未用完的旧版银行汇票,应在清理核对库存后,集中上缴到县支行或城市办事处,造具清册经行长(主任)核准后监督销毁。
二、自1992年3月1日起,计划单列市各行处开始启用新做的有计划单列市地名的钢印,钢印的印模与原印模片的印模一致。计划单列市包括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青岛、宁波、深圳、厦门、南京、成都、长春十四个市,其使用的银行汇票的号码前亦冠有上述城市名称。停用的钢印应上缴到市分行集中,及时销毁。
三、各行处在办理以现金换开银行汇票的签发手续时,应按照《
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查验交款人身份证件并在有关凭证上批注号码,要在汇票大写金额前注明“现金”字样。在解付银行汇票时,一定要按规定认真审查凭证真伪、验对暗记、对新版银行汇票还要增加验对水印程序、核对钢印、核对压数机字样及位数、金额达到二十万元的要核对票根等,应审查钢印地名与银行汇票号码前所冠地名及与压数机字头行号所在地三者是否一致。发现疑问,应立即向签发行查询。
四、各行处应加强对开户单位的宣传辅导工作,要对企业的有关人员讲授《结算办法》第十三条第十款的规定以及粗略识别假银行汇票的有关知识,防止企业收受假银行汇票,尽量减少国家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