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调整部分
会计科目及帐户有关问题的函
(1991年2月5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适应我行业务发展和变化的需要,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现将增设、调整部分会计科目及帐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会计科目
增设会计科目
根据人民银行银会字[1990]19号《关于增设和删改部分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的通知》文件规定,增设“301代收国家其他债券款项”科目,按债券的种类设户。核算除代收国库券、代收个人重点建设债券款项以外的国家其他债券的款项及其帐务的划转。发行时记收方,按规定划交时记付方。各级行代收的债券款项,应及时按规定的时间、渠道划交。
该科目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一页第26行。归属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0542代收国家其他债券款项”科目。
二、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取消“257代收单位购买重点建设债券款项”科目,其科目余额转入“301代收国家国家其他债券款项”科目核算;
2.取消“297代收保值公债款项”科目,其科目余额转入“301代收国家其他债券款项”科目核算。
三、变更下述会计科目名称
1.将“263工业企业存款”科目名称改为“263工商企业存款”科目,核算工业、商业等企业存入的各种资金,及其流动资金贷款转存款。
2.将“430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名称改为“430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工业、商业等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3.“227中央更新改造资金存款”、“229地方更新改造资金存款”以及“410更改措施贷款”科目名称,相应改为“227中央技术改造资金存款”、“229地方技术改造资金存款”以及“410技术改造贷款”科目,其核算内容均不改变。
4.将“518兑付其他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名称改为“528兑付国家其他债券本息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变。
5.将“073未发行政府债券”表外科目名称改为“073未发行国家债券”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变。
上述会计科目名称变更后,在资金平衡表的位置及对全国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归属均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