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落实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宣传教育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落实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宣传教育的通知
(1991年4月16日 司发[1991]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政府司法厅(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通过,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中保障残疾人公民权利的根本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步骤。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涉及每个公民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残疾人保障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1.保障残疾人的公民权利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自有人类就有残疾人。我国有五千多万残疾人,占人口的5%,平均每五个家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关联两亿多亲属。涉及全国五分之一人口的残疾人问题,无法回避。
  残疾人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和能力,同样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关系到公民权利和生产力解放的残疾人问题,不容忽视。残疾人是特殊群体。由于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物质、精神环境的妨碍,残疾人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参与机会受到限制,平等权利的实现遇到障碍,是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我国残疾人中,文盲占68%,盲、聋、弱智儿童入学率不足6%;缺乏必要的康复医疗;49%未能劳动就业;46%成年残疾人没有配偶;67%的残疾人靠亲属供养,半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我国社会已由温饱向小康水平过渡,在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使残疾人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与全国人民一道前进,关系到国家进步、社会文明,必须重视。社会主义制度要求我们,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发展残疾人事业,给残疾人以帮助,使他们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这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2.残疾人保障法是实现残疾人公民权利的根本大计残疾人保障法的精神实质是: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国家给予特别扶助,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实现“平等与参与”的目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