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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门所属林木征收育林基金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门所属林木征收育林基金问题的通知
(1991年9月14日)
为加快水利工程造林绿化,确保水利设施的安全,进一步加强河(渠)道、水库周围造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现就水利部门有关林木征收育林基金问题重申如下:
根据1972年农林部、
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凡在水利部门管辖范围内,由水利部门出资在河(渠)道旁和水库周围植树成材后采伐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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