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定期对聘用制干部实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搞计划外聘用干部,凡不按规定聘用的人员,均不予承认,不能享受干部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院人事局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工人,需在院下达的增干指标内聘用为干部后,才可聘任上一级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一: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略)
附件二:聘用干部合同书参考样式
聘用干部合同书
根据《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单位科研、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聘用合同如下:
一、双方一致同意在合同期内,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有关条款。
二、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三、乙方自愿人事甲方安排的 工作,并同意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领导,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完成各项科研、生产、工作任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完成科研、生产、工作的必要的科研、生产、工作条件。
五、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制度教育,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培训。
六、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甲方严格按照“规定”第四条执行。
七、合同期间,乙方出现“规定”第十条有关款项时,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出现“规定”第十二条有关款项时,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甲、乙单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都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手续。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方各自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