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聘用制
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92]科人字0218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直接向院人事局反映。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
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院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干部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从工人中聘用干部必须在单位定员、定编、定岗位的基础上,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干部职数和院下达的增干指标范围内,根据需要聘用。
第四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间享受同级职干部的待遇和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选用聘用制干部,必须竖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行政后勤管理岗位的聘用制干部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的聘用制干部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需具有聘用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经院人事局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