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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

  (六)安全措施
  遵照有关安全法规,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列出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七)技术经济分析
  ⒈列出本工法和国内外同类施工方法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对比,说明采用本工法后,达到的技术效果。
  ⒉列出本工法和现行预算定额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等进行分析对比,说明采用本工法后,获得的技术经济效果。
  (八)应用实例
  列出一、二个应用该工法的实例,说明该工法的实际效果,证明其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工法按下列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使用价值及其应用前景;
  (四)工法编制的文字表述水平。
  第六条 工法分为一级(国家级)、二级(部、省级)、三级(企业级)三个等级。部级工法为二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应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广泛的应用前景,要求编写内容齐全、文字表述清楚,并能指导施工。
  第七条 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经企业工法评选委员会评选确定,并在部基建司备案的三级工法。可申报部级工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工法,都必须经过工程实际应用,关键技术要经有关部门鉴定。
  第九条 化工施工企业在三级工法评选的基础上,可将达到二级工法水平,成效突出,又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评选条件的工法,填报《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并写明推荐意见和顺序,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对本地区所属化工施工企业上报的部级工法申报资料,应签署推荐意见和推荐顺序表,并将推荐意见、推荐顺序表和有关资料送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设在化学工业部基建司设计施工处内)。部直属施工企业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负责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申报的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部级工法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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