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科目。
今年1-6月份发生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仍保留在原科目,不作调帐。上述基建支出按1993年决算批复意见进行相应结转后,从明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使用上述会计科目。今年7-12月份发生的上述基建支出,按新的规定,在“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2.“交付使用财产”科目。
“交付使用财产”科目的余额转入“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3.“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待摊投资-专利费”和“待摊投资-技术保密费”科目。
今年1-6月份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专利费、技术保密费仍保留在原科目,不作调帐,并按原规定分摊计入有关交付使用财产成本。今年7-12月份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属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仍在“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科目核算;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今年1-6月份发生的专利费、技术保密费仍保留在原科目,并按原规定分摊计入有关交付使用财产成本。今年7-12月份发生的专利费、技术保密费,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4.“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和“提取企业基金”明细科目。
上述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
5.“专项存款”科目
“专项存款”科目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6.“国库券”科目。
“国库券”科目余额转入“有价证券”科目。
7.“国家基金”和“流动基金”科目。
“国家基金”和“流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8.“折旧”科目。
“折旧”科目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9.“专项应交款”科目。
“专项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10.“折旧基金”科目。
“折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11.“专用基金”科目。
“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余额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专用基金”科目所属的“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待摊投资”科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明细科目);“专用基金”科目所属“企业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留成收入”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可先用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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