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报1993年全民所有制
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3年10月20日 财政部〔93〕财会字第67号)
一、一九九三年中央级和地方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仍按中央级建设单位和地方级建设单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负责。
凡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中央级建设项目,其一九九三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行业主管部门仍可委托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负责审查汇总。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审查汇总后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总行,然后由主管部门统一编报本部门所属各类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上报建设银行总行。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汇编的中央级和地方级一九九三年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汇编范围和编报要求编报。
三、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
1.资金平衡表(会建年汇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建年汇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年汇03表);
4.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年汇04表);
5.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年汇05表)。
四、按规定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所属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合并,改由企业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再编报一九九三年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其所属建设单位,由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并编报企业会计报表,不再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编报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其他建设项目均应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报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其主管部门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编报一九九三年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地方级建设单位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由企业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应由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并编报企业会计报表,不再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各地区汇总编报的建设单位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包括此类建设项目。
五、财政部于今年8月26日以(93)财会字第49号印发了《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执行该规定有关帐目衔接问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