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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贯彻<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发政字<1993>700号)


部属各单位: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三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贯彻《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部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宣传、文化企业的特点和我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
  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股份制。企业也可以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或“税利分流”试点。
  凡未确定资产经营形式的企业可向部提出申请,由部主管司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资产经营协议并组织实施。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协议规定已经到期的,需要继续执行原协议或需要变更资产经营形式,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司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除电影片的生产、发行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广播、电视、电影发展计划的,不需报部审批,企业可以开展多种经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自主决定在广播电视和电影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开业登记手续。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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