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倒卖旅客车票,包括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以及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票凭证,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
倒卖旅客车票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曾因倒卖旅客车票受治安处罚二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旅客车票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以倒卖旅客车票为常业”,是指连续多次倒卖旅客车票,以倒卖车票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活主要来源的。
(三)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本条第(一)、(二)项的解释,从重处罚。
其他利用职务便利倒卖旅客车票的,也应从重处罚。
七、对违反
《铁路法》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在司法文书中如何引用
《铁路法》和
刑法的有关条款?
(一)所定罪行属于
《铁路法》新增加的罪名,或者
《铁路法》对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处罚作了修改、补充规定的,应当同时引用
刑法和
《铁路法》的有关条款。
(二)
《铁路法》中涉及刑事处罚的规定没有超出
刑法有关规定的,不必引用
《铁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