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五、如何认定和处理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
  《铁路法》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抢劫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供钱借物”为名,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二)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一般视为刑法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情节严重”,适用该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但情节较轻的,或者是从犯等,可以适用刑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六、对倒卖旅客车票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六十六条规定:“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倒卖旅客车票为常业的,倒卖数额巨大或者倒卖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