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烟叶产品税税率的通知
(1993年10月5日 国税发〔1993〕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落实国务院国发〔1993〕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3〕43号通知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请示,决定自1993年新烟上市起,提高烟叶(含烤烟、白肋烟、香料烟和晒烟),(下同)产品的收购价格,取消烟叶生产扶持费,调整烟叶产品税的税率。现对烟叶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烟叶收购价格调整后基本维持烟叶目前税负水平的原则,烟叶的产品税税率由38%调整为31%。
二、烟叶收购价格调整后,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烟叶产品的收购金额征收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