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3>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我国的合法经济权益,现将修订后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六日劳动部颁发的《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于实施前两年公布。
第三条 《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我国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在签订进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合同时,应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手续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审批单位应对此进行督促检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