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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企业应在每月3日前、每年1月10日前将上月(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送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在死亡事故统计时包括事故中的重伤、轻伤人数。
  30.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执行”应如何理解?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劳动部门一般不做伤亡事故统计。
  31.军队办的企业、军队与地方联办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如何报告统计?
  答:军队办的企业,包括家属工厂、矿、劳动服务公司等,以及军队与地方联办的企业,如果这些企业是在地方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发生伤亡事故后,均应按企业性质进行报告统计。
  伤亡人员系现役军人的,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
  3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发生伤亡均应统计,填写在“本企业职工栏”内。事故伤及的本企业以外人员、行人、居民等,统计在“非本企业职工”栏内。
  33.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某项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报告统计?
  答: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某项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发包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并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
  34.报表中“非本企业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是否计入伤亡人数合计中?
  答:“非本企业人员”系指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参加本企业生产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在劳安1--1表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在劳安1--2表中应计入“伤亡合计”。
  35.什么叫民工?
  答:根据国务院<1981>181号文件规定,经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动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人员,叫民工。
  企业从农村录用的农民轮换工、临时农民工均不属于民工。
  36.企业发生火灾伤亡事故及救火过程中有人员伤亡,如何报告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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