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10月23日 民事函[1993]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民政厅(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各级民政部门要按《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结婚登记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严禁为其他部门代办各种“搭车”收费。
2.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统一规定的简装本结婚证的式样、规格(见附件)尽快安排印制、使用,并报部备案。
3.简装本结婚证只在农村使用,可与精装本结婚证同时使用,供农民婚姻当事人自由选择。
请各地将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径报部社会事务司。
附件:简装本《结婚证》式样及说明。(略)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农牧渔业厅(局)、农委、农工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涉及农民负担需要修改的九个收费项目文件的具体修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婚姻登记费。将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中第
二条修改为:“二、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国内婚姻登记可收取婚姻证书费。婚姻证书(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精装本每对九元,简装本每对二元,公民可自愿选择。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不高于婚姻登记证书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证书均由民政部监制,省级民政厅(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