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9月24日 法发〔1993〕2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
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
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
刑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
刑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
刑法第
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
刑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