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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9月24日 法发〔1993〕2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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