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十四、《条例》十八条中“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应如何理解?
  答: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十五、《条例》二十条中提到的死亡职工的代理人如何确定?
  答:死亡职工没有法定代理人,因此按《条例》二十条规定,属于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的范围,应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办理。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及死亡职工利益的仲裁申请时,应当为死亡职工指定代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应为职工的利益关系人。
  十六、《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十七、《条例》二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用什么形式?
  答:仲裁委员会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八、对查无下落的当事人,如何送达仲裁文书?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受送达人查无下落的,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公告中应确定视为送达的期限,逾期即视为送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