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
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劳部发[1993]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二条第(一)项的“辞退职工”是否指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
答:“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
二、《条例》第
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是否需要提供企业发给的通知书?
答: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该通知书或证明书。如遇特殊情况,职工无法得到此类通知书,也可提供其它形式的书面材料(如旁证、自述),仲裁委员会应酌情决定其可否作为受理案件的依据。
三、《条例》条二条第(二)项中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答: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