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
第6号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已经1993年9月8日第二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曹庆泽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权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经过检查、调查,依法应当对违法违纪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非法取得财物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分别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条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作出相应的监察决定。
在作出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前已经退赔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但可以不作监察决定。
第五条 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应当开具相应的凭证。没收、追缴的凭证格式由监察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责令退赔的凭证格式由监察部统一制定。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各种凭证的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领用、保管和缴销制度。
第六条 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应当依照《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将监察决定书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
责令退赔的财物,需要直接退赔给原主的,在将监察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的同时,还应当告知原主。
第七条 拒绝执行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决定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