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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化工产品产需衔接办法(试行)

部分化工产品产需衔接办法(试行)
 (1993年9月20日 化学工业部发)

  一、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重要化工产品在取消国家指令性分配计划后,顺利过渡到市场购销,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化工产品产需衔接,引导供需双方建立比较稳定的供需关系,是实行宏观调控、指导合理流通的一种方式。
  三、化工产品产需衔接,以供需双方自愿、互利为原则。供需双方根据化工部产需衔接产品目录(见附件)中的产品种类,在合理流向范围内,自行选择用户和供货单位。
  四、化工部产需衔接产品目录,由化工部根据供需双方的意见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而制定,并视客观情况变化作适当调整。
  五、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为化工产品产需衔接的组织部门,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产需衔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石化)厅(局、总公司)、物资局(总公司)及中央各部委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物资管理部门,于每年九月底前,向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申报化工部产需衔接产品的需求计划。
  2、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根据上述各单位申报的计划,在化工部年度生产计划预安排会议上,会同化工部计划司与有关省、区、市化工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协商、落实可供产需衔接资源。
  3、按照供需平衡、流向合理、保持水平、稳定关系的原则,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在年度全国化工物资订货(交易)会上,以下达产需衔接通知单的形式,组织化工部产需衔接产品的衔接订货。
  六、产需衔接产品的价格,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和市场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
  七、产需衔接双方达成的各项协议,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切实维护供需双方各自的企业信誉。
  八、合同执行中出现产需衔接的有关问题,由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协调。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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