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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
 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3年9月16日 国税发〔1993〕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局对该项业务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照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1号《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中“凡政策规定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从今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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