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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七、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忠告性语言。
  八、禁止发布下列融资广告:
  (一)企业内部集资;
  (二)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发行融资证券;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行各种融资证券及从事其它集资或变相集资活动。
  九、发布股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披露其它与股票有关的重大信息,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十、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必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一、发布债券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金融机构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中央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地方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地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地方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企业短期融资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二、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中央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地方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三、为社会公益事业集资所发行的彩票广告,须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十四、发布其它集资广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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