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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1993年9月10日 工商广字<1993>第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融资活动日趋活跃,在各种媒介上发布的融资广告也日益增多。融资广告对繁荣社会主义金融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发行证券手续,擅自发布证券融资广告;有些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从事融资活动,发布融资广告。这些问题的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融资广告的管理,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为保护正常的融资活动,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金融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发布融资广告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融资广告,均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中的“融资”,系指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向社会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其它各种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融资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明白。
  三、融资广告应当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投资机会、资金用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的内容。对于有风险的融资活动,必须在广告中予以说明,不得利用融资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四、融资广告不得比照其他证券和投资的收益;对该融资活动投资前景的预测,须提交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测报告。
  五、融资广告不得说明或暗示付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是有绝对保证的。
  六、融资广告中提及广告客户资产额或涉及具体数据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负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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