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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程序(试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程序(试行)
 (1993年9月8日 国家地震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以下简称《评价上岗证书》),凭证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上岗证书》设甲级、乙级二种。
  持有甲级《评价上岗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作为各种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持有乙级《评价上岗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作为省级大中型中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 《评价上岗证书》由国家地震局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申领《评价上岗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甲级《评价上岗证书》:
  (一)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研究领域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能解决关键性的工程技术问题。
  (三)承担过多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独立编写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四)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乙级《评价上岗证书》:
  (一)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了解本研究领域的技术和知识,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三)承担过省级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独立编写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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