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评价质量低劣的;
(八)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完成的评价报告结论不当或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其它损失的,除吊销其《评价许可证书》、勒令其退还全部评价费外,应处以评价费用30%以上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持证单位不履行评价合同,造成损失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获得《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如违反本规定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其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无效,收费应全部没收。
第二十四条 审查核发《评价许可证书》的管理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单位领导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必须由持《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和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涉外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国内持有《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承担,确需委托国外机构进行评价的,其评价资格由国家地震局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价许可证书》、《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申请登记表》由国家地震局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翻印或自行印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录: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等级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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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甲 级 │ 乙 级 │ 单 项 │
│书等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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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持甲级上岗证书6人以上│持乙级以上上岗│ 持甲级上岗证书 │
│ │ │证书6人 │ 2人以上 │
│岗人员│ │ │ │
├───┼───────────┼───────┼──────────┤
│ │1.地震构造区划分及其│ │1.地震构造区划分及│
│ │最大潜在地震确定 │ │其最大潜在地震确定。│
│地 震│2.能动断层鉴定技术 │ 发震构造鉴定 │2.能动断层鉴定技术│
│地 质│3.断层活动性分段及发│ │3.断层活动性分段及│
│ │震构造鉴定 │ │发震构造鉴定 │
│ │ │ │ │
├───┼───────────┼───────┼──────────┤
│ │1.地震的观测与精定位│1.潜在震源区│1.地震的观测与精定│
│ │2.潜在震源区划分及地│划分及地震活动│位 │
│ │震活动性参数确定 │性参数确定 │2.潜在震源区划分及│
│地 震│3.地震危险性分析(确│2.地震危险性│地震活动性参数确定 │
│ │定性方法和概率性方法)│分析(确定性方│3.地震危险性分析(│
│ │ │法和概率性方法│确定性方法和概率性方│
│ │ │) │法) │
├───┼───────────┼───────┼──────────┤
│ │1.场地反应分析(一维│1.场地反应分│1.场地反应分析(一│
│ │反应分析、二维反应分析│析(一维反应分│维反应分析、二维反应│
│ │及非线性分析) │析) │分析及非线性分析) │
│地 震│2.人造地震动合成 │2.人造地震动│2.人造地震动合成 │
│ │3.地震动参数和反应谱│合成 │3.地震动参数和反应│
│工 程│估计 │3.地震动参数│谱估计 │
│ │4.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和反应谱估计 │4.地震地质灾害小区│
│ │ │4.地震地质灾│划 │
│ │ │害小区划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