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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地震法规、标准、管理办法,遵守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技术法规。
  (二)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
  (三)在《评价许可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在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许可证书》的级别和编号;编报的评价工作大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必须附有《评价许可证书》缩印件。
  (五)及时申报本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的调整和变化情况。
  (六)接受国家地震局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受国家地震局委托,对申请《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对持证单位提供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地震局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查、核发《评价许可证书》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止岗证书》。
  (三)组织对《评价许可证书》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工作。
  (四)组织、建立《评价许可证书》升降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评价单位有权中止和吊销所发的《评价许可证书》。
  (五)监督、检查持证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负责组织业务考核。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地震局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管理、监督,组织对持《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进行考核,并建立许可证升降级制度。
  第十三条 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视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二)在编专职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上岗状况;
  (三)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四)评估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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