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有完善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乙级《评价许可证书》: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及国务院部、委、局、办、总公司所属的和所辖大区或省一级代表机构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机构和固定在编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备齐全,技术经济人员配套。在较好的社会信誉。有六人以上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乙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
(三)具有与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软件系统。
(四)能够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地震地质调查、地震活动性分析及地震参数的预测,对协作单位的技术力量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单项《评价许可证书》: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及国务院部、委、局、办、总公司所属的和所辖大区或省一级代表机构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的固定在编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有二人以上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有与《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软件系统。
(四)具有单独承担《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的能力。独立编写《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的工作报告。
(五)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有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领《评价许可证书》的程序:
申请《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向国家地震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申请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依次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震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署审查意见,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国家地震局负责核发。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持《评价许可证书》单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