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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失效]

  应包括更新改造基金,但不包括职工福利基金。
  六、执行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对于过去没有提足折旧但按新制度规定折旧年限已到期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继续提取折旧?
  这部分固定资产,应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率继续提取折旧,提足应提折旧为止。
  七、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设备,是否允许继续提取折旧?
  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设备,不得继续提取折旧。
  八、新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化工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法,化工生产企业是否包括盐化工、煤化工、油化工、气化工?
  凡是化工生产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都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法。
  九、城市公用企业新制度执行前的管网基金和固定资产复置金结余应如何处理?
  这些专用基金原则上应按其性质分别处理。其相当于折旧的部分转入累计折旧;相当于修理费用的部分转入预提费用。具体处理办法由主管财政机关予以核定。
  十、国家规定允许开支的费用,有些在新制度中没明确列支渠道,应如何处理?
  这些费用主要有:企业交纳的团体会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微机联网安装费、家属委员会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企业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堤防维护费等,原规定分别在企业专用基金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实施后,企业发生的团体会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家属委员会经费、微机联网安装费和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发生的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堤防维护费等,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十一、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联营企业的利润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后,原“先分后税”办法是否一律取消?
  按新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办法,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因此,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后,除今后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一律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不再实行“先分后税”。
  十二、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或低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需要补缴或退还部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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