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社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3>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电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全国社会保险统计组织工作,加强社会保险事业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予颁发。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社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2.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略)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
社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组织社会保险统计工作,保证社会保险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统计是劳动统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社会保险事业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退休费用系统统筹的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统计(失业保险统计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帐,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部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