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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已经有新规定)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管理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1993年9月1日 文市发(199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凡开办歌舞厅、卡拉OK厅及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前,必须备齐规定文件,报所在县市以上(含县级市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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