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
《细则》第
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食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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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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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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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 电 话 │ │
│ 邮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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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许可 │ │ 营 业 │ │
│ 证颁发机 │ │ 执照号 │ │
│ 关和证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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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名称 │ │ 进口食品 │ │
│ │ │ 注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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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名称 │ │ 广告发布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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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宣传内容(应写明全部文字内容,如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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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明有效期) │
│ 食品卫生 │ │
│ 监督机构 │ (盖章) │
│ 证明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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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文号 卫食宣字( )年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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