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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食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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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广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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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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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 电   话 │           │
│ 邮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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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许可 │         │ 营  业  │           │
│ 证颁发机 │         │ 执照号   │           │
│ 关和证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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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名称 │         │ 进口食品  │           │
│      │         │ 注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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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名称 │         │ 广告发布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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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宣传内容(应写明全部文字内容,如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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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明有效期)            │
│ 食品卫生 │                             │
│ 监督机构 │                       (盖章)  │
│ 证明意见 │                      年 月 日  │
├──────┴─────────────────────────────┤
│        证明文号          卫食宣字(  )年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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