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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5号)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
              卫 生 部 部 长    陈敏章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日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食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第五条 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必须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未有该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申请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还应当附有批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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